江苏诺邦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诺邦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实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诺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6693766U,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路以西兴塘西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实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R9T2JXJ,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常溧镇广路交叉口西北角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江苏诺邦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实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实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诺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662元,并承担以766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对被告江苏实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由被告江苏实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6月8日、7月18日、9月5日、9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在本辖区范围内,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Z××**、苏DKxx**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投保的保险(保单编号为P10040001163××××),本院已依法提取上述保单现金价值及分红部分人民币57865.67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案款分配后,本案分得案款3219.67元。 5.2022年6月3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处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6.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实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有4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有6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三、2022年6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2022年10月19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11月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师菊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