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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2江苏诺邦建材有限公司与常州辉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412民初2664号
原告常州市驰瑞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天发动力总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驰瑞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楠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州天发动力总成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8699元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州天发动力总成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因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价格协商纪要,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规格的法兰螺栓等产品,后原告于2019年6月至12月间共向被告送货六次,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28699元,经原告催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价格协商纪要一份、催款函一份、常州天发动力总成制造有限公司外购件入库单六份、聊天记录打印件8张及原告当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常州天发动力总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驰瑞标准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699元及利息(以本金2869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天发动力总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臧焕明
法官助理 庄 娇 书 记 员 廖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