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

(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2468号
原告: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中方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向乃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开金(特别授权),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6元,依法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甘密密
人民陪审员  汪秀菊
人民陪审员  梁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龚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