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

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中方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6874442643,
法定代表人向乃望。
被执行人***,男,1966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5960.00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大额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做锁定。
被执行人***在怀化市无住房信息。
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
被执行人***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
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没有收益性保险。
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程序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振华
审判员  汤长青
审判员  沈玉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