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1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中方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6874442643。
法定代表人向乃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万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观山湖区贵州省贵州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中心(一)幢1单元13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84908H。
法定代表人陈文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众建机械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6月26日撤销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18分别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24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19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7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710342元及违约金,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