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2617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888号22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