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8601民初658号
原告:***,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888号2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于同年10月2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