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92民初274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888号2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7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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