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3864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