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7197号 原告:***,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888号2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