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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某公司;湖南某公司;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725民初1933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桃源县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陈某、被告桃源县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某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以需查找当事人陈某的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60元,减半收取计16480元,由湖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伍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