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725民初1933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桃源县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陈某、被告桃源县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某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以需查找当事人陈某的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60元,减半收取计16480元,由湖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伍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