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2195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3号2幢5层510。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蕙,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智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民生智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蕙、张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1年1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巡查员,工作内容是巡查公司分配片区的花草树木生长情况。原告持有被告发放的工作证,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民生智库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双方于2021年1月1日至8月3日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在民生智库公司担任巡查员,工作内容为巡查公司分配片区内的花草树木生长状况,如发现死伤情况,及时填报上报记录。民生智库公司按月向**支付报酬。
**提交了工作证照片、工作地块照片、微信群聊天记录、工资卡号列表等证据,主张与民生智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民生智库公司否认双方间系劳动关系,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为证明其主张,民生智库公司提交了证据1自然人电子税务打印单,证据2上报问题记录,证据3**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自然人电子税务打印单上显示民生智库公司每月以一般劳务所得或其他非连续劳务报酬为**申报收入,上报问题记录显示**工作时间并不完全固定,每天上报的记录数不等,**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显示民生智库公司按月向**支付摘要为“劳务费”的款项。**认可证据1及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
**于2021年8月1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9月24日,该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487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同意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与民生智库公司之间并未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条件等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民生智库公司一直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以劳务费的方式发放报酬,且**在工作期间,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民生智库公司不对**进行考勤等管理,因此**与民生智库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松散,本院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耿 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亚婷
书 记 员 宫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