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1民初417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3号2幢5层510。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蕙,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智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被告民生智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蕙、张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9年4月1日正式入职民生智库公司,担任园林绿化巡查员。被告民生智库公司为其制作工牌,发放工作服。原告***工作内容为巡查公司分配片区内的绿化植被、树木等,如发现问题及时拍照上报系统。日常工作中主要受经理和组长的安排与管理,需要接受岗位培训并遵守领导下达的规章制度与考勤规定。原告***在职期间一直全职为被告民生智库公司提供劳动,被告民生智库公司按月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资。直至2021年11月,被告民生智库公司要求原告***调整巡查地块,经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由于原告***向被告民生智库公司主张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缴社保,遭被告民生智库公司拒绝,自11月13日起,原告***不再出勤。2021年12月1日,原告***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与被告民生智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东城区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484号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原告从事的巡查工作属于被告安排的劳动,是被告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每月15-20日之间向原告发放上月工资。原告从被告处所得报酬符合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原告主要生活来源。被告亦为原告制作了工作证件,发放了工作服,要求原告通过专门的工作系统记录工作成果,为原告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被告安排和管理,每天出勤8小时,每周工作5天,工作期间有明确的禁止脱岗的要求,需要遵守请假和调休制度、考评制度。除了完成本职工作,还要接受被告的培训,负责带领其他员工熟悉工作环境。以上内容远超出劳务关系中单纯的财产关系。原告未达到退休年龄,也未向除原告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职期间并非简单提供临时发生的劳务,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性、稳定性和人身依附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民生智库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2、认可原告自2019年4月担任园林检查员,每天拍照时间不固定,自主决定拍照时间,不受被告的管理,不需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考勤打卡制度、病假、事假,请假制度。用什么工具拍照,公司没有要求,只是看照片的数量和质量。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3、原告2021年11月因家里有事,主动提出不再做检查员。4、原告认为双方符合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构成要件,但正如劳动仲裁书中所述,不能仅仅依据这一点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情况也存在于劳务关系中。不能以劳务关系时间长就认定具有人身依附性,被告认为维系双方的关系只是劳务费,而不反映任何人身隶属方面的特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在民生智库公司担任园林绿化巡查员,其工作内容为巡查公司分配片区内的绿化植被、树木等,如发现问题及时拍照上报系统。民生智库公司按月向***支付报酬。
民生智库公司提供了“上报问题记录”和“自然人电子税务打印单”,证明***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公司不对***进行考勤管理并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双方系劳务关系。“上报问题记录”为***2021年5月2日至6月30日期间巡查分配片区后上报的树木情况记录,每天上报记录数及上报时间不等。“自然人电子税务打印单”上显示民生智库公司每月以一般劳务所得或其他非连续劳务报酬为***申报收入。***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称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为向其提供的10个案外人及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钱款,并提交了对应的账户名称及账号。民生智库公司否认存在上述情形。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工牌、工服、袖箍,证明原告系被告员工,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19年4月17日及之后,原告向胡嘉琪汇报工作。
2021年6月24日,宋军向原告发送消息“于哥,咱们全职检查员的工资已经给说了,月薪5000元,上8小时,工作时间必须要在岗”“咱们全职工作从7月1号正式开始”。
2021年7月1日,马旭龙在“检查员-通州园林绿化”群中发布群公告,显示“@全员,大家从明天开始早上八点上班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下午两点上班下午一点半上班下午五点下班,接下来所有人都要上班时间在自己地块检查,会有不定时抽查,第一次发现不在地块扣钱,第二次发现不在地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收到回复谢谢”。
2021年7月7日,宋军在“绿化检查二组”的群中通知“我把通州检查员考核细则发到群里,大家看一下”并发送《通州检查员考核考评细则》到群众。
2021年7月8日,宋军在“绿化检查二组”的群中通知“咱们班组都是老员工,需要签合同都按5000元工资开,没有试用期”,“大家把个人简历发到小组群,最近安排签合同”,“所有签合同入职的同事把意向报给组长,入职签合同是从2021年7月1号-2021年12月31日,签合同的同事请按公司要求进行检查工作”原告回复表示“简历发给你了,还需要什么说,我准备”。
2021年9月7日,李丽在群中发消息“考虑到大家执行中遇见的问题,打卡要求改为,到达地块和离开地块的时候打卡。其他时间仍然按照之前的要求,没有问题的地块上报良好。但是不能超过一个小时没有上报数据,否则认为脱岗。中午吃饭时间除外。我们会加强对检查员提交数据的监测,包括工作时长,工作质量。”“基本要求时间是这个,但是不严格考核大家的起止时间。整体工作时间达到八小时即可。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适当调整。”期间有人询问合同到底什么时候签,表示“你这天天要求我们,我问您合同说明时候给我们签,保险什么时候给我们上,公司不人性化,我们也得问问公司给我们个保障”,李丽表示“每个月给你发了工资,还不能提要求了。”其他人表示“要求可以提,但是我们的保障呢,合同,保险呢!用人单位和我们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现在都没有合同,领导,七月份说签合同上保险,到现在没信了!只是一直在要求我们如何如何,我们也可以提一些我们认为合理的要求吧。”
2021年9月10日,田野在“绿化检查二组”的群中询问“各组长统计一下,都谁想转全职”,原告询问“现在不是全职吗?”“从7月1日你们说就是全职现在问这个什么意思”。
2021年11月1日,该群通知11月2日下午一点半进行检查员培训,有事提前请假。
另外,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涉及原告请假、调休等事项。同时,涉及原告提交名字不同的多张银行卡用以接收报酬,每张卡打款不超过800元,并标明“劳务费”。
经询被告,胡嘉琪、宋军、田野、马旭龙、李丽(上述人名均为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人名)均是被告项目上的人,与被告有劳动关系。同时,被告表示上述人员向原告所述月薪5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是被告在征求大家意见,但实际并未实行。
关于工作时间,原告表示2019年4月1日入职起,没有明确说每天工作多长时间,但是每个地块要求巡查3小时,个人根据自己能力报地块,有人巡查一块、有人查多块,原告比较能干,所以会多巡查地块;2021年7月,被告与员工商量签订劳动合同并调整地块巡查方式,规定每人不超过2块,以7月为时间点,只是分配方式有变化其他管理方式没有改变。巡查一块地块给2650元,2500是基本工资,150是车补。被告表示工作时间没有规定,拍照、上传一天之内都可以,工资不是按照天结算是按照地块结算,一周之内每块地块上传5—6天照片;公司每个月统计,按照地块结算,每块地块2650元,每块地块巡查的时间没有要求,只要上报有问题的就行;公司规定一个人只能巡查1块地,一个手机号只能开通1个地块,至于原告是否帮别人干了地块,被告不清楚。
本院询问双方,如果2021年7月1日前承包3-4块地块用时需八小时以上,如果只承包一块地块,被告是否也要求至少工作8小时,对此原告表示不需要,但是被告检查时是要求原告在的,否则会扣钱;被告表示不需要每天8小时,只要拍照就可以,也不要求随叫随到,也没有原告所述的检查时不在要扣钱。对于2021年7月后,工作时长模式,原告表示必须上够8小时,开始是要求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后来改为可自己分配时间,但每天至少工作8小时;被告表示没有时长要求。
原告表示每天需要工作8小时系从2021年7月1日开始。
关于报酬发放,被告表示每人只能承包一块地块,每个地块2650元,给原告卡中打款800元,其他费用发到其他卡中,但是因人员流动较大,具体发到哪个卡中无法查询;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表示2021年7月之前,原告巡查三到四个地块,2021年7月后,被告要求只能巡查两个地块,原告即巡查两个地块,原告表示其工资可以与被告所述对应。
本院认为: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管理关系、是否限定工作时间、报酬结算方式等综合考虑。
原告明确表示2021年7月之前,被告并未限定工作时间,且无证据显示被告对原告存在相应的管理,也无证据显示双方曾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过一致意见,双方关系较为松散,故2021年7月1日前,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21年7月1日后,被告明确表示要在2021年7月1日后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虽未正式签署,但是各项工作系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要求,例如工作时间要求八小时、要求检查时必须在岗否则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请假、调休、培训等均有相应要求,故本院认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闫 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申会英
书  记  员   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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