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8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公,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3号2幢5层510。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蕙,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智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民生智库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4月1日正式入职民生智库公司担任园林绿化巡查员,民生智库公司为***开通巡查系统账号,制作工作证件,发放工服并要求穿戴,每月15-20日之间按照***上月巡查地块数量以每块地2650元的标准下发工资。工作期间,***主要受经理和组长的安排与管理,需要定期接受岗位培训,作为民生智库员工接受委托方检查。业务相关性方面:***从事的巡查及上报工作是民生智库公司开展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据***了解,民生智库公司至今未与任何巡查员签订劳动合同。一个公司只有管理层人员,没有基层工作人员,主要业务内容都是由几十甚至上百“临时工”完成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也恰恰说明了民生智库公司滥用强势地位,企图以“劳务”之名,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从属性方面:***受民生智库公司内部规定的约束,对外没有独立性,只能以民生智库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其劳动成果并非归于其个人,而是归于民生智库公司。根据***提供的劳动,民生智库公司按月下发工资,***所收取报酬符合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其唯一生活来源。以上内容说明***与民生智库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稳定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一审法庭以“2021年7月前民生智库公司未限定工作时间”为由,认为“双方关系较为松散”,是错误的。2021年7月前夕,民生智库公司迫于委托方的监督压力,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提上日程,并对包括***在内的巡查员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管理方式与此前发生法律性质上的变化。由于民生智库公司要求必须按照地块台账按点位巡查,因此每块地的巡查时间客观需要3小时左右,***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巡查3-4块地块,平均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左右。虽然没有口头或书面规定,但民生智库安排的工作量对***的工作时间提出了实际的客观的要求。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既认可非全日制用工,也认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限定工作时间不应成为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民生智库公司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民生智库公司与***之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民生智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在民生智库公司担任园林绿化巡查员,其工作内容为巡查公司分配片区内的绿化植被、树木等,如发现问题及时拍照上报系统。民生智库公司按月向***支付报酬。
民生智库公司提供了“上报问题记录”和“自然人电子税务打印单”,证明***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公司不对***进行考勤管理并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双方系劳务关系。“上报问题记录”为***2021年5月2日至6月30日期间巡查分配片区后上报的树木情况记录,每天上报记录数及上报时间不等。“自然人电子税务打印单”上显示民生智库公司每月以一般劳务所得或其他非连续劳务报酬为***申报收入。***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称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为向其提供的10个案外人及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钱款,并提交了对应的账户名称及账号。民生智库公司否认存在上述情形。
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牌、工服、袖箍,证明***系民生智库公司员工,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19年4月17日及之后,***向胡嘉琪汇报工作。
2021年6月24日,宋军向***发送消息“于哥,咱们全职检查员的工资已经给说了,月薪5000元,上8小时,工作时间必须要在岗”“咱们全职工作从7月1号正式开始”。
2021年7月1日,马旭龙在“检查员-通州园林绿化”群中发布群公告,显示“@全员,大家从明天开始早上八点上班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下午两点上班下午一点半上班下午五点下班,接下来所有人都要上班时间在自己地块检查,会有不定时抽查,第一次发现不在地块扣钱,第二次发现不在地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收到回复谢谢”。
2021年7月7日,宋军在“绿化检查二组”的群中通知“我把通州检查员考核细则发到群里,大家看一下”并发送《通州检查员考核考评细则》到群众。
2021年7月8日,宋军在“绿化检查二组”的群中通知“咱们班组都是老员工,需要签合同都按5000元工资开,没有试用期”,“大家把个人简历发到小组群,最近安排签合同”,“所有签合同入职的同事把意向报给组长,入职签合同是从2021年7月1号-2021年12月31日,签合同的同事请按公司要求进行检查工作”,***回复表示“简历发给你了,还需要什么说,我准备”。
2021年9月7日,李丽在群中发消息“考虑到大家执行中遇见的问题,打卡要求改为,到达地块和离开地块的时候打卡。其他时间仍然按照之前的要求,没有问题的地块上报良好。但是不能超过一个小时没有上报数据,否则认为脱岗。中午吃饭时间除外。我们会加强对检查员提交数据的监测,包括工作时长,工作质量。”“基本要求时间是这个,但是不严格考核大家的起止时间。整体工作时间达到八小时即可。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适当调整。”期间有人询问合同到底什么时候签,表示“你这天天要求我们,我问您合同说明时候给我们签,保险什么时候给我们上,公司不人性化,我们也得问问公司给我们个保障”,李丽表示“每个月给你发了工资,还不能提要求了。”其他人表示“要求可以提,但是我们的保障呢,合同,保险呢!用人单位和我们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现在都没有合同,领导,七月份说签合同上保险,到现在没信了!只是一直在要求我们如何如何,我们也可以提一些我们认为合理的要求吧。”
2021年9月10日,田野在“绿化检查二组”的群中询问“各组长统计一下,都谁想转全职”,***询问“现在不是全职吗?”“从7月1日你们说就是全职现在问这个什么意思”。
2021年11月1日,该群通知11月2日下午一点半进行检查员培训,有事提前请假。
另外,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涉及***请假、调休等事项。同时,涉及***提交名字不同的多张银行卡用以接收报酬,每张卡打款不超过800元,并标明“劳务费”。
经询民生智库公司,胡嘉琪、宋军、田野、马旭龙、李丽(上述人名均为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人名)均是民生智库公司项目上的人,与民生智库公司有劳动关系。同时,民生智库公司表示上述人员向***所述月薪5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是民生智库公司在征求大家意见,但实际并未实行。
关于工作时间,***表示2019年4月1日入职起,没有明确说每天工作多长时间,但是每个地块要求巡查3小时,个人根据自己能力报地块,有人巡查一块、有人查多块,***比较能干,所以会多巡查地块;2021年7月,民生智库公司与员工商量签订劳动合同并调整地块巡查方式,规定每人不超过2块,以7月为时间点,只是分配方式有变化其他管理方式没有改变。巡查一块地块给2650元,2500是基本工资,150是车补。民生智库公司表示工作时间没有规定,拍照、上传一天之内都可以,工资不是按照天结算是按照地块结算,一周之内每块地块上传5—6天照片;公司每个月统计,按照地块结算,每块地块2650元,每块地块巡查的时间没有要求,只要上报有问题的就行;公司规定一个人只能巡查1块地,一个手机号只能开通1个地块,至于***是否帮别人干了地块,民生智库公司不清楚。
一审法院询问双方,如果2021年7月1日前承包3-4块地块用时需八小时以上,如果只承包一块地块,民生智库公司是否也要求至少工作8小时,对此***表示不需要,但是民生智库公司检查时是要求***在的,否则会扣钱;民生智库公司表示不需要每天8小时,只要拍照就可以,也不要求随叫随到,也没有***所述的检查时不在要扣钱。对于2021年7月后,工作时长模式,***表示必须上够8小时,开始是要求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后来改为可自己分配时间,但每天至少工作8小时;民生智库公司表示没有时长要求。
***表示每天需要工作8小时系从2021年7月1日开始。
关于报酬发放,民生智库公司表示每人只能承包一块地块,每个地块2650元,给***卡中打款800元,其他费用发到其他卡中,但是因人员流动较大,具体发到哪个卡中无法查询;***对此不予认可,***表示2021年7月之前,***巡查三到四个地块,2021年7月后,民生智库公司要求只能巡查两个地块,***即巡查两个地块,***表示其工资可以与民生智库公司所述对应。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管理关系、是否限定工作时间、报酬结算方式等综合考虑。
***明确表示2021年7月之前,民生智库公司并未限定工作时间,且无证据显示民生智库公司对***存在相应的管理,也无证据显示双方曾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过一致意见,双方关系较为松散,故2021年7月1日前,一审法院难以认定***、民生智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21年7月1日后,民生智库公司明确表示要在2021年7月1日后与***签订劳动合同,虽未正式签署,但是各项工作系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要求,例如工作时间要求八小时、要求检查时必须在岗否则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请假、调休、培训等均有相应要求,故一审法院认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民生智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与北京民生智库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以下材料作为新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在2021年7月前接受民生智库公司劳动管理,有着装要求,参与民生智库公司主要业务。民生智库公司对此材料发表意见称:不认可真实性或证明目的,该材料内容均显示前往甲方地点培训,显示是甲方进行的培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材料形成时间早于本案一审庭审结束时间,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作为二审新证据采纳。
二审中,民生智库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作为新证据:***检查记录2份,用以证明:***拍照时间自主决定,民生智库公司对其上报问题不进行安排及管理,没有具体时间限制,完成即可。***对此材料发表意见称:不认可证明目的,民生智库公司以绿化检查员第一次和最后一次打卡记录考勤,此材料内容说明2021年7月前民生智库公司分配给***至少2地块,民生智库公司应提交完整考勤记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材料形成时间早于本案一审庭审结束时间,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作为二审新证据采纳。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为民生智库公司巡查地块,从民生智库公司收取报酬,但双方未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且在案证据不能显示民生智库公司在此期间对***限定工作时间或进行劳动管理,***要求确认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 波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吕小彤
书  记  员   范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