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22民初2913号
原告:广西深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藤县藤州镇胜**枪杆岭安居工程用地**-5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1E2M1Y。
法定代表人:程伯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胜,广西合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藤县锦威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政贤二路**汇龙阁****会信用代码:91450422073776846C。
法定代表人:龙光波,总经理。
原告广西深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藤县锦威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退回原告的全部货款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深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深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政
书 记 员 陈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