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982民初760号
原告:杜某,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硖门乡长古头16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正锦鑫(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鼎市某,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xxxxxxxxxxxx。
负责人:施某,福鼎市某医院院长。
原告杜某与被告朱某、中正锦鑫(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福鼎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