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24民初6144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计1153.5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