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4民初2820号原告布某某,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丘某某。被告谢某某,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
撤诉
时间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