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39575号
原告:重庆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北部新区。
原告重庆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2025年1月15日,原告重庆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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