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3951号
原告: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浩,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源,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某,女。
第三人: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谈某某。
原告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现原告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金晶
书 记 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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