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沪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903民初7253号 原告:江苏沪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沪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沪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被告通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沪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2、被告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被告还清时止,按同期LPR利率计算;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被告通某公司破产,原告沪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5万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以5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按LPR计算的利息的破产债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盐城某项目铝合金门窗、空调百叶一标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某项目的铝合金门窗、空调百叶项目施工。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总价及增项计算,工程款给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等。2021年9月,因被告准备增加做钢结构雨棚,原告向被告缴纳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但被告没有将钢结构雨棚交给原告施工,原告多次追要此款无果。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通某公司辩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5万元的破产债权无异议,但对利息的破产债权不认可。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下列事实:2021年6月,通某公司就盐城某项目钢结构雨棚工程进行招标,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000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0天内向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2021年9月13日,沪某公司向通某公司转账50000元,在转账记录用途处注明为“某钢结构雨棚工程投标保证金”。后沪某公司未中标,沪某公司向通某公司要求返还该50000元投保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根据苏州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告通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2024)苏0903破申66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苏州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通某置业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24)苏0903破5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通某置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为负责人。 庭审中,沪某公司自愿撤回要求通某公司确认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按LPR计算的利息的破产债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沪某公司并未中标盐城某项目钢结构雨棚工程,通某公司应向沪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因通某公司破产,且通某公司辩称同意确认该50000元债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对被告享有50000元债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撤回确认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按LPR计算的利息的破产债权的诉讼请求,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江苏沪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江苏通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