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财保713号
申请人:重庆率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中山一路85号3层B区311室自编号G1-0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6827774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如港路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48196592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率土涂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257.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率土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率土涂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471元,由重庆率土涂料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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