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138号之二
原告:山东大齐通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6226447F。
法定代表人:朱新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立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旗新庙三星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旗新庙乡边家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014275920。
投资人:梁文亮。
被告:梁文亮,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猛虎(特别授权代理),内蒙古爱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大齐通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洛旗新庙三星煤矿、梁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大齐通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齐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大齐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山东大齐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曹桂莲
人民陪审员 樊换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