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道麦逊绝缘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苏王村南。
法定代表人:孙兆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三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昆仑陶瓷城1号。
法定代表人:路英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路英振,男,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男,住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道麦逊绝缘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三鼎投资有限公司、路英振、**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按期履行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淄博三鼎投资有限公司、路英振、**银行存款101936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戚湘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