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84民初2193号
原告: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112线东侧高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81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78170元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每日按1‰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光为绿色能源配电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前置软件调试承包合同》(合同编号:LT-HBYNY-456-2017),约定被告将其光为工厂智能运维改造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被告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式为设备买卖、系统调试、劳务分包,工程地点为保定市高程店市,约定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26180元,并约定因被告无理由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体权利义务详见该《数据采集子系统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为被告进行了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在实施该改造项目过程中,被告提出了不在合同内的功能需求,增加了施工内容,增加的工程价款共计51990元,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由被告现场项目经理***签字予以确认。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78170元。原告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进行了施工,被告也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项,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不同意支付工程款178170元,工程款金额有误且未达付款条件。(1)根据《光为绿色能源配电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前置软件调试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除甲方(即本案被告)书面允许调整的范围以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本案中,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双方未就承包合同签署任何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因此未付工程款应当为合同约定金额(即126180元)。(2)承包合同约定的监控系统交付被告方后(即2017年12月15日验收后),该系统问题不断(合同及原告方提交的验收报告均要求是24小时实时数据采集,但从交付日到开庭前,每天均有部分时段数据无法采集,且采集数据错误),严重影响了被告方的使用,且原告方经多次维修均无法恢复正常使用,而后直接拒绝继续提供售后服务。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方负有先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义务,原告方应当依约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平台,这是前提,而后才有权要求我司付款。根据合同法第68条约定,本案中原告负有交付合格质量要求的标的平台的义务,原告迟迟无法保证交付的标的平台达到正常使用的状态,原告已丧失基本信誉,则被告方付款后更无法约束原告积极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导致被告方的合同目的落空(承包合同第二条第5款约定“确保前置软件中光为工厂数据正确”,验收报告第18页“实现本地与远程实时监控企业及各配电室设备运行情况以及用电情况”等)。因此,我方认为,原告方依约维修完毕并保证监控系统能够正常使用前,我方不同意支付未付工程款。(后附微信报修记录及平台故障截图,证明原告拒绝售后服务,且监控平台故障频发,原告方交付的监控平台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3)根据承包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第二笔款应当于收到原告方100%发票后支付,但是原告方至今尚欠被告方44100元发票未提供,第二笔款因原告原因未达到约定付款条件。第三笔款(即质保金)的付款时间为质保期满1年后支付,承包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即便自2017年12月15日验收之日起,第三笔款应当在2020年12月支付,第三笔款亦未届满付款期限。因此不同意原告付款诉求。2、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第1项答辩意见所述,原告方未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产品,且付款期限尚未届满,被告方认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综上,我方认为,原告方交付的监控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导致被告方签约目的无法实现,且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因此,在原告方依约履行义务前,我方无义务支付任何款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光为绿色能源配电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前置软件调试承包合同》,原告承包光为工厂智能运维改造项目。约定工程总价款126180元。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的主要内容如下,:“……满足以下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1)站控系统数据正常;(2)前置软件光为工厂数据正确;(3)乙方向甲方提供累计至合同价款100%的发票;3)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5%,质保期满1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3、合同价款中包括了市场价格因素、政策性的价格及其调整,对现场的情况和施工具备的条件及乙方应采取的施工措施,乙方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并在合同价款中作了充分的考虑,除甲方书面允许调整的范围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部分的内容为“因甲方无理由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7年12月,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光为绿色能源配电设备及电力实时监控系统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有原、被告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原告提交《关于光为工厂智能运维改造项目额外增加项目的费用》清单,欲证实涉案合同增加项目的价款。被告对该清单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涉案合同为固定价款合同,合同价款不得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该清单虽为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上有被告负责人签字,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另外,该清单由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且注明“工作量与现场相符”,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另外,被告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监控系统平台截图予以证实。原告对证据不认可,认为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保修,至今没有接到过被告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双方出具验收报告后,仅凭聊天记录和监控系统平台截图,不足以证实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被告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另外,如果被告有其他证据证实原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光为绿色能源配电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前置软件调试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原告已经施工完毕,且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截至2018年11月,质保期满一年,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关于增加项目的费用,被告项目负责人对《关于光为工厂智能运维改造项目额外增加项目的费用》清单签字确认,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书面变更,故对增加项目的费用,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81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8日开始计算,该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计算标准,原、被告约定按照日1‰计算,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康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781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7817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元(已减半)、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