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4民初2193号
申请人: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彦才,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112线东侧高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振刚,经理。
原告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支行13×××68账户中的18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自有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支行13×××68账户中的180000元存款,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河南康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素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