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茂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灵丘县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茂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213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灵丘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申请执行某乙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213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及违约金1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845元,执行费14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经向某甲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轮候查封了灵丘县、14-2-802、14-2-902、14-2-1001、14-2-1002、14-3-801、14-3-802、14-3-901、14-3-902、14-3-1001、14-4-801、14-4-802号房产十二套。 3.本院经向某乙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对申请人做约谈笔录,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