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91民初3123号
原告:合肥XX医药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淮南市XX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法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XX医药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XX医院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肥XX医药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为660元,由原告合肥XX医药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