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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艾迪康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与霍山县衡山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6047号
原告:合肥***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霍山县衡山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张藻忠。
原告合肥***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山县衡山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霍山县衡山镇卫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为1003元,由原告合肥***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友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红俊
书 记 员 刘玲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