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民初16505号 原告: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腾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腾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云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被告:周某,男,1965年9月28日,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被告:云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第三人:玉溪市江川区某某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玉溪某某有限公司。 。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云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玉溪市江川区某某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玉溪某某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云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玉溪市江川区某某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玉溪某某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云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玉溪市江川区某某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玉溪某某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诉讼费20032元,案件受理费为10016元,由原告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另10016元退还原告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