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巨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耀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69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南宁市巨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8-4号东侧第21号临街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85218535R。
法定代表人:殷传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名,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耀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1号南宁江南万达广场A2号楼十层1006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P8HP32J。
法定代表人:何富强。
南宁市巨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耀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690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西耀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023.49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巨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广西耀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巨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耀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023.4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