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弗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0480号 原告:**,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90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