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弗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90室。 *****依据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虹劳人仲(2022)办字121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8,094.3元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5,149.43元。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日受理了被执行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案号(2023)沪0109民初2601号,目前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应为生效法律文书,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依据尚未生效,故不具备申请执行的先决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