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5469号
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咀上组***私宅。
法定代表人:周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邬桥社区大叶公路2675号第七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