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22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凡贝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1年5月18日,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凡贝机械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凡贝机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222执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朋军
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