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贝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凡贝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222执恢3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凡贝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大叶公路2675号第七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石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凡贝机械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222执恢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聂海萍
审 判 员  韩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