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贝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兴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凡贝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959号
原告:上海兴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春浓路。
法定代表人:刘正生,总经理。
被告:凡贝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大叶公路。
法定代表人:石峰。
原告上海兴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凡贝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兴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娟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 冉
书 记 员 顾丹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