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贝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诸暨珠峰喷雾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5608号

原告:诸暨珠峰喷雾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崇德路**-1。

法定代表人:许伟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凡贝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大叶公路**第****

法定代表人:石峰,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诸暨珠峰喷雾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凡贝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诸暨珠峰喷雾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珠峰喷雾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珠峰喷雾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原告诸暨珠峰喷雾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仕杰

书 记 员 马媛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