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982号
申请人:无锡高山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9838554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山镇住基村南阳湖**。
法定代表人:贾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4069613A,,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大叶公路**第****
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高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高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资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2万元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