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民辖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文教路180号A区14栋7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8)��0732民初2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图纸、样式、规格等要求定制加工墓碑及底座,由第三方运输交给被上诉人方验收合格后,完成安装任务,因此本案应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上诉人也可向交货地点即工程施工地兴国县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上诉人认为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生产合格墓碑,并运送至到货地点等内容,故本案所涉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性质,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案涉合同就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