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福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五福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360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山东五福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五福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因双方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