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五福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8号魁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山东五福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五福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共计659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24.00元,全部未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程序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