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3063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共,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赵晓霞。
赵共。赵共。
被执行人:张瑛。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晓霞、赵共、张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081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执行标的。
2、不动产: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宁高新区同济工业园内X幢钢结构资产一处房产一处;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名下位于高新区327国道南、同济路西土地一宗【证号济宁国用(XXXX)第XXXXXXXXXXX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阜桥辖区明珠花园小区翠竹园XX号楼XX单元X层X户房产一处;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晓霞名下位于长虹小区X区X号楼XX单元X层西户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房地产。
。3、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鲁H×××××、鲁H×××××、鲁H×××××车各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晓霞名下车牌号为鲁H×××××7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H×××××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鲁H×××××、鲁H×××××各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符合处置条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申请标的额为1424877.42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35613.84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兆新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