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30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共,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3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6月20日、9月18日、10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就行了网络查控:
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42860.00元,已依法划拨并发放申请执行人。
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鲁H×××××、鲁H×××××、鲁H×××××、鲁H×××××、鲁H×××××汽车五辆,已依法予以查封(轮候)。
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本区都市春天8号楼东单元2层西户(面积155.00平方米,证号:2013008049);都市春天二期18号楼东三单元十一层西户(面积174.00平方米,证号:2011808853)、东三单元11+1西户(面积108平方米,证号:2011810317);阜桥辖区海关西路南一号楼东段六号房(面积581.00平方米,证号:中区2010006431);刘庄路南菜市东巷圣泰合行1号楼东4单元4层西户(证号:中区房改2009001314);任诚雅居(金都花园)3号商住楼0102号(面积245平方米)、0103号(面积228平方米)、0104号(面积245平方米);森泰御城二期首座广场9号楼(A、B、C栋)02单元7层02-0701号、02-0702号、02-0703号、02-0704号、02-0705号、02-0706号、02-0707号房产。上述房产均已查封(轮候)。
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传统查控方面: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发现该经营场所已更换公司,亦未找到被执行人**。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542860.0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路克福
审判员  商福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