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91执恢1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宁共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运河壹号食汇城S13号商铺15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家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327国道同济工业园B幢。
法定代表人孟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小郝村。
法定代表人赵共,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327国道同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金盾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同济科技工业园B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校,经理。
被执行人孟学军,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赵晓霞,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颜志国,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赵共,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张瑛,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赵吉庆,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阴霞,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刘涛,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贺照青,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共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金盾液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学军、被执行人赵晓霞、被执行人颜志国、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共、被执行人张瑛、被执行人赵吉庆、被执行人阴霞、被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贺照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宁高新区327国道北、同济路西(同济科技工业园内),证号为:济开国用(2006)0816060014号的土地、证号为济01867702号的房产、证号为中035552号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山东瑞腾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057132P)通过竞买号C2064于2020年02月17日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济宁市阜桥辖区济宁同济科技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物网络拍卖成交价格:10793360.00(壹仟零柒拾玖万叁仟叁佰陆拾元)。买受人山东瑞腾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并按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的要求交纳了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济宁高新区327国道北、同济路西(同济科技工业园内),证号为:济开国用(2006)0816060014号的土地、证号为济01867702号的房产、证号为中035552号的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山东瑞腾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057132P)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山东瑞腾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山东瑞腾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