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91执恢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共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运河壹号食汇城S13号商铺15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家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327国道同济工业园B幢。
法定代表人孟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小郝村。
法定代表人赵共,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327国道同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金盾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同济科技工业园B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校,经理。
被执行人孟学军,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赵晓霞,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颜志国,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赵共,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张瑛,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赵吉庆,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阴霞,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刘涛,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贺照青,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宁共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联重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金盾液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学军、被执行人赵晓霞、被执行人颜志国、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共、被执行人张瑛、被执行人赵吉庆、被执行人阴霞、被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贺照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本院(2016)鲁089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以(2018)鲁0891执26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宁高新区327国道北、同济路西,面积9968平方米,证号为:济开国用(2006)0816060014号的土地一宗;位于济宁市阜桥辖区同济科技工业园,证号为济01867702号的房产;位于济宁市阜桥辖区同济路西同济科技工业园内,证号为中035552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宁高新区327国道北、同济路西(同济科技工业园内),证号为:济开国用(2006)0816060014号的土地、证号为济01867702号的房产、证号为中035552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