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保83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3395567D。
负责人:韩伟杰,行长。
被申请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小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116988C。
法定代表人:赵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秀宽,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申请人:夏爱连,女,汉族,1960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秀宽、夏爱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秀宽、夏爱连相应价值21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秀宽、夏爱连价值2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莫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