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终295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祥岗,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盼盼,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小郝村div>
法定代表人:赵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岑,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郓城县南赵楼乡政府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王秀宽,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5民初7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亚涛
审 判 员 井 慧
审 判 员 秦 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钰钦
书 记 员 陈俊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