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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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32执字第4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鲁0832执字第4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