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梁山恒超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32执字第4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被执行人:梁山恒超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恒超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鲁0832执字第4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梁山恒超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